严惩操纵市场、“老鼠仓”等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近年来这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之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末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健康发展护航,特别是对将来科创板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科创板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操纵案显现新特点
复杂多样金额增大
有效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在证监会公布的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操纵市场案占了7起。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据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介绍,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元。“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表现更加多元,违法所得巨大。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去年证监会曾对“北八道操纵市场案”开出天价罚单,罚没款总额超50亿元。巨额罚单背后不难窥见北八道集团猖獗的行为。2017年2月至5月,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多只,合计获利9.5亿元。
多数一年的净利润也到不了9.5亿元。有分析人士表示,北八道的操纵手法不同于“吸筹+控盘+拉抬+出货”传统操纵套路,而是通过滚动式对倒,属于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操纵手法。2018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北八道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成为证监会史上额度最高的一张罚单。
量刑标准曾存争议
新解释予以明确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对于“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为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对一些法律适用情形有时也会存在一些分歧。比如,“老鼠仓马乐案”中便存在案件应按“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处理的分歧。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前对该案的公开报道显示,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抗诉。
多部门协作
严打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全国公安经侦部门与证监部门密切配合,破获了包括“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远大物产操纵期货市场案、“温州帮”操纵证券市场案和“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要案件。
同时,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完整地呈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从而有力证明犯罪的过程,对检察机关办理“抢帽子”类操纵证券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认为,“两高”及时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操纵市场罪及内幕交易罪的定罪依据及量刑等级,这将极大地威慑证券违法犯罪。将会使得立案查处效率更高,定罪量刑更有依据,对证券犯罪分子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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