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就《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管理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多元化流动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
《管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管理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二是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三是强化使用约束,切实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满足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具有还本付息能力、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前提条件。同时,还应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抄报住所地派出机构和投保;证监会结合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认为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基金发放手续。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
四是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管管理。派出机构收到证券公司报送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证监会;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对证券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投保基金使用方案,报送证监会。使用投保基金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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