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又双叒土拍了,安置型商品房单幅地块起始价超33亿!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今天发布《关于2019年第五次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决定公开出让福州市城区10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7幅地块需配建安置型商品房。拍卖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上午9:30,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交易大厅举行。

出让地块具体信息如下:

仓山6幅地块出让

4幅地块配建安置型商品房

宗地2019-38号是仓山区福泉高速连接线南侧、规划岚湖小学西侧,地铁樟岚停车场上盖地块,土地面积合计326.04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幼儿园用地,起始价313000万元。

宗地2019-38号采用带设计方案(详见“出让文件”)方式出让,与宗地2019-45号实行交通系统共享。该宗地需配建住宅(人才公寓)建筑面积9518平方米由市政府指定单位按照5800元/平方米回购。

宗地2019-45号是仓山区福泉高速连接线南侧、规划岚湖小学西侧,地铁樟岚停车场落地开发地块,土地面积合计63.36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起始价60900万元。

宗地2019-45号需配建住宅(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217平方米,由市政府指定单位按照5800元/平方米回购。该地块与宗地2019-38号实行交通系统共享。

宗地2019-39号是仓山区南二环路南侧,郭宅周边旧村改造地块四,出让面积合计210.6亩,用途为住宅用地,起始价67020万元。

宗地2019-39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4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4800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若今后建筑高度突破空军限高,增容部分按照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地价款。

宗地2019-40号是仓山区二环路南侧,郭宅周边旧村改造出让地块一,出让面积合计195.57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幼儿园用地,起始价252600万元。

宗地2019-40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9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4800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

宗地2019-42号是仓山区南二环路南侧,郭宅周边旧村改造出让地块二,出让面积合计125.86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幼儿园用地,起始价190600万元。

宗地2019-42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3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4800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若今后建筑高度突破空军限高,增容部分按照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地价款。

宗地2019-41号是仓山区魁浦大桥与福泉高速连接线交叉口东北侧,三江口樟岚出让地块一,出让面积合计165.3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幼儿园用地,起始价211800万元。

宗地2019-41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30%的安置型商品房,按照13530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该地块须独立配建商业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配套地下停车位60个由市政府指定单位回购,商业回购价格按照6027元/平方米确定,车位回购价格按17.72万元/个确定。

晋安3幅地块出让

五四北片区又建安置型商品房

宗地2019-43号是晋安区龙头路东侧、厦坊路西侧,新店厦坊村及周边旧屋区改造地块三,出让面积合计117.36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起始价144700万元。

宗地2019-43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9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5148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该地块需配建商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由市政府指定单位按照6027元/平方米回购。

宗地2019-44号是晋安区塔头路北侧,横屿组团K05地块,出让面积合计70.47亩,用途为住宅、幼儿园用地,起始价92300万元。

宗地2019-44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8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5600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

宗地2019-47号是晋安区东山路以东,鹤林片区总部商会园区拥上路西侧地块,出让面积合计5.05亩,用途为商服用地,起始价7000万元。

宗地2019-47号应按照市政府指定单位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全部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成交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600元/平方米(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确定。

鼓楼市中心出让1幅宗地

需配建60%安置型商品房

宗地2019-46号是鼓楼区乌山西路以北,乌山西路福沁地块一,出让面积合计30.27亩,用途为住宅、商服用地,起始价57800万元。

宗地2019-46号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6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7200元/平方米均价销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对象购买。该地块需配建商业、商务办公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由鼓楼区指定单位按照成交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400元/平方米回购。

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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