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盛案”对于华宝证券而言,可谓是挥之不去的阴影。
公开报道显示,2014~2015年,华宝证券曾卷入“刘永盛案”兑付风波,虽然华宝证券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系员工个人行为,但现有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刘永盛案”中华宝证券败诉。
在华宝证券与投资者较量后败下阵来后,华宝证券又将目光放到了案件的另一个当事人身上,即(()上海黄浦支行,这二者到底有什么样的纠纷呢? ,)
至案发尚未开展兑付
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华宝证券财产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华宝证券(原审原告)、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原审被告),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刘永盛系华宝证券机构业务二部总经理,李杰系华宝证券机构业务二部员工,张伟系民生银行黄浦支行营销部经理。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刘永盛伙同李杰、张伟为牟利,以高额年息回报为诱饵,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招揽不特定社会公众233人(合并一人多投情况)签订有限合伙认购协议,为周剑云、成清波、应泓、甘永德等个人及企业非法募集本金576850000元。
2013年3月,刘永盛与江苏中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鑫源矿业开发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董事长应泓约定,由刘永盛为鑫源公司募集资金,应泓承诺按募集资金额的15.5%支付刘永盛财务顾问费。
于是,2013年4月起,刘永盛以投资海南博鳌、上海市徐汇区尚海湾房产等项目为名,以承诺9%~10%的年回报率为诱饵,通过刘永盛及李杰、张伟等人以银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在华宝证券、民生银行黄浦支行等工作地点,对外招揽投资人签订相应的认购合同,认购上海悠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份额,至2013年10月,共计向56人募集资金160070000元,所募资金进入上海悠涟投资相关账户后,被应泓转至多家公司账户,由其支配使用,至案发尚未开展兑付。
其中,投资人魏世汀就是受害者之一。2013年某日,魏世汀至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工作场所,经张伟推荐,魏世汀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载明,上海鑫泰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资金投资于上海市徐汇区尚海湾二期项目。
两家机构提起上诉
据了解,2013年5月3日,魏世汀作为认购人在《认购书》上签字,该认购书载明:魏世汀认购金额为710万元。此后,魏世汀分两次将款项共计1000万元汇入上海悠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民生银行上海广场支行开立的账户。
工商登记“上海悠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一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江公司),股东为北京一江公司和应泓,应泓为北京一江公司的控制股东。经刑事判决认定,前述《合伙协议》《认购书》等均为刘永盛、张伟等人非法伪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判决华宝证券、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对魏世汀本金损失1368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这一判罚华宝证券并不认同,请求上诉。华宝证券称自身没有任何过错,刘永盛和张伟共同伪造投资项目,并不等于刘永盛参与了吸收受害人魏世汀存款的犯罪活动。因刘永盛、张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受到的行政处罚严厉程度远大于华宝证券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因此,应由民生银行黄浦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民生银行黄埔支行也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向华宝证券支付140.47万元(原为702.35万元)。理由是:从双方员工介入程度分析,刘永盛是刑事案件的主犯,策划、组织、实施了犯罪活动,张伟没有参与虚构理财产品,只是由于轻信刘永盛,受刘永盛委托向投资者推介了虚假理财产品。从单位介入程度分析,华宝证券收取了服务费,委托刘永盛提供服务,华宝证券自身涉入了侵权,而民生银行没有以任何名义涉入。华宝证券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巨额利益,而民生银行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遭受了客户及失等损失。
对于二者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在共同侵权中的内部责任分担。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华宝证券的员工刘永盛、李杰和民生银行黄浦支行的员工张伟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应对受害人魏世汀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还表示,魏世汀的损失是刘永盛等人互相配合造成的,而刘永盛等人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不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浦支行都没有有效地进行内部管控,双方对各自员工监管不力的过错程度相当,难以区分大小,故一审判令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浦支行平均承担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原判并无不当,可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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