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者保护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完善证券行业基础制度,中国证监会近日就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遵循全面性、审慎稳健、合理分配、救助与约束匹配四个原则。明确了在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时,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只有当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时,才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征求意见稿还对投保基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在使用情形、使用程序、强化约束等多个方面作出限定和明确,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强化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限定投保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
征求意见稿还限定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包括不得向股东分红、董监高不得离职等;投保基金公司将派出资金监控组,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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