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负债累累、还不起钱的人来说,福音来了!
今天(7月16日),中国证券报旗下的“中证网”报道说:今年下半年,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其实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多次呼吁,要尽快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比如: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中国的企业破产法,是在2006年8月颁布,在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没有把自然人的破产纳入其中,因此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地区,比如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不是意味着“还不起的债”,就不用还了呢?
很大程度上,是这样的。
这相当于给债务人一个“财务上重生的机会”,同时也给债权人以一定的保障,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第一,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一个人因为消费或者经营,欠下了无法偿还的债务。在当前的中国,往往遭遇持续不断的追债。债务人往往生不如死,被迫离婚、逃亡,甚至自杀。即便是消失了,他的家人也可能持续遭到骚扰。
有了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由法院裁决。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摸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调查是否转移、隐藏。然后留下够债务人基本生活的资金,其他的部分用来清偿债权人,房子和汽车等可能会被拍卖。破产后的若干年里(比如香港规定是4年),债务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有超过部分的收入,还需要用来还债。
这4年清苦的日子,相当于对债务人的一种惩罚。4年结束后,债务人将获得重生,之前没有还完的债务都不用还了,他可以“解除破产状态”重新开始生活、创业。对于第二次、第三次申请破产的人,这个时间会被不断延长。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以不用逃亡、离婚、自杀,家庭的完整性可以得到保护,幼年的子女、年迈的父母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因此是非常人道的制度安排。
第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
破产对债务人是一种保护,或者豁免。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次调查摸清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机会,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有破产惩罚机制(比如4年的清苦生活,名誉上的影响)的代价,欠债的人也会慎重考虑是否需要破产。
如果是恶意破产,被法院查出转移了资产,会被追缴。所以,这个制度对于债权人也是某种程度的保护。
第三,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少执行难。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执行难”的抱怨。有些“执行难”是司法系统的不作为,有些的确是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真的“资不抵债”了,属于“无产可执”,最终“执行不能”。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大量“执行难”的案件也就消失了。
第四,可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潮,这意味着个人也不用再承担之前的“无限责任”了,只用承担“有限责任”。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为创业者做了一个“兜底”。
第五,大幅减少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性案件。
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催债辱母案”,曾轰动全国。案件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性催债。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民间借贷的“借出方”会衡量风险,对于能力弱的人不会借出资金,因为欠债一方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你无法强行催债。在个人破产中,有强制和解条款,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必须接受。如果再雇人催债,就是违法的。
“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好,但公众最大的担心是——债务人会不会转移资产,变成老赖。最后,“个人破产”反而保护了“老赖”。
事实上,中国之所以这么多年都没有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因为担心债务人“逃废债务”。不过随着制度日趋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初步建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推出“个人破产制度”条件已经成熟。
业界估计,未来国家将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而这,则需要一段时间。
总之,以后“向别人借钱”的人风险变小了,而“借给别人钱”的人要万分谨慎了。
至于放高利贷的人,未来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将大幅减少,因为债务人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至于放高利贷的人会不会跳楼,就要看这个制度的实践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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