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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8日电 (王仁宏)近日,康得新因“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或将被“强制退市”的消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如何有效遏制信息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对此,有学者及建议在立法层面提升对违法上市企业的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对违法企业追究到底,全面提升法律的震慑力。
因情节严重 康得新被监管部门顶格处罚
7月5日,证监会公布对康得新的立案调查结果,结果显示2015年到2018年期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共虚增利润119亿元。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康得新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终身市场禁入”对受罚者的影响有多大?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兆全介绍到,“终身市场禁入”是一项剥夺严重违法和失信者资格的处罚措施,受罚者因此终身不得参与证券市场活动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是对其职业活动的一种限制。然而,受罚者在财产和股权方面并不会受到影响,依然可以通过代理人等方式间接参与市场,对受罚者个体和相关公司主体影响有限。
此外,有投资者表示,对康得新“60万罚款”的顶格处罚对比其“虚增119亿”背后的违法获利来说差异悬殊,如“罚酒三杯”。
专家建议提升上市企业违法成本 严打违法行为
事实上,在上半年的披露季当中,多家上市公司业绩“爆雷”,盈利收入在修正前后大幅下调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数据统计,4月以来,近30家公司修正2018年度,多家公司由预盈转为预亏。例如,(
,)原本预计2018年度盈利约1亿元,修正后为预计亏损20.63亿元;( ,)此前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200万元至1400万元,修正后预计亏损6.8亿元到7亿元;( ,)此前曾预计2018年度盈利6亿元至7.5亿元,修正后由盈转负亏损1.5亿元至2亿元。除此之外,还有38家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家公司未在截止日期前披露2018年年报。年报“暴雷”的背后,多少反映出相关上市公司主体背后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为何屡屡“知法犯法”铤而走险?有观点认为,问题或在于监管部门对信息造假企业处罚力度过低。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联席所长赵锡军表示,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机制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
在对违法企业罚金的设定方面,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武长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在对上市公司违法罚金的判定,只是出于对投资者受损利益的补偿考虑,处罚力度仍较小。实际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伤害还表现在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以及在其他潜在方面的损害等。“这样综合评估来看,现行法律对违法上市企业的处罚力度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目前,证券领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适用《证券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证监会、所等根据《证券法》制定的多项规则和规定,也是对证券法的补充和具体落实。而此次证监会对于康得新的处罚,引用的正是《证券法》相关处罚条款的最高额度。
但是,对于是否应该在立法上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位从事证券相关法律研究的学者表示,关于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过低问题,他认为与立法相比,更重要的是应加强执法,坚决对违法企业追责到底。“现在大家谴责的都是有关部门的处罚力度太低。这种观点其实是忽略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立体的,多种手段并行的。”他谈到,对于信批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将会根据严重程度相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按照我国最高检和最高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批违法如果涉及欺诈发行,只要发行金额在500万以上就构成犯罪,如果提供虚假的,只要造成股东损失50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最高院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更是设置了简化的诉讼程序,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人等赔偿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
对此,杨兆全也建议道,投资者要积极行动起来,勇于进行民事维权,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尤其是对于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要严刑峻法,敢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付出应有代价。
科创板制度有何借鉴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并不长,从1990年末至今仅28年历史,在法规体系、制度建设等方面仍存在改善空间。近年来,监管层对的制度性改革也明显提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科创板改革相关法规的密集发布,在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重要举措。
赵锡军表示,科创板的设立不仅仅是一个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的渠道,同时也是一项积累经验,让资本市场朝着法制化、透明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上迈进的探索过程。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在不久前与监管层的座谈会上也建议,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可借鉴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加大对信批违规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
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三审版本中关于提升证券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上已经有了明显的调整。比如,对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中尚未发行证券的,现行规定是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将此提高到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已经发行证券的,现行规定是对公司处于非法所募资金1%-5%的罚款,修订草案直接翻一倍,提升为2%-10%。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草案中专设一章“投资者保护”,共8条。其中特别提到,普通投资者与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若不能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主体机构可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予以先行赔付。之后,仍然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据统计,截至2017年数据,我国资本市场有约1.34亿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占总户数比重高达99%,持股10万元以下的散户占个人投资者的82%。赔偿机制的完善,在为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畅通渠道的同时,也会促进社会各界力量自发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倒逼上市公司诚实守信,提升信披质量。
武长海表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大,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注重并加强、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现阶段引导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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